資遣費要怎麼算?
雇主依據勞基法規定「資遣勞工,應有支付資遣費之義務」
無論你是雇主,或是被資遣的勞工,都要了解資遣費計算方式,才不會損失自身權益或是違法喔
以下是本篇重點大綱,可以直接點選眺看
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
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
新舊制資遣費的差異
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線上資遣費試算
在計算資遣費之前要先了解你屬於新制還是舊制,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喔
1.勞工: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2.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3.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舊制資遣費計約107,500元。
算式:30,000元×{3+〔(6+1)÷ 12 〕}=30,000元 × (3又7/12) ≒107,499.9元
1.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53,125元。
算式:30,000元×1/2×{3+〔(6+15/30)÷ 12 〕}=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但隨著時間的過去,資遣費適用新舊制的對象會漸漸以新制的為主
在計算資遣費時,「平均工資」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它的計算方式有點小複雜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2.惟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181天至184天,而非180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30.17天至30.67天而非30天,故一律以30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簡單來說:
工作滿6個月: 「離職前六個月所得÷6」
工作未滿6個月: 以「日」平均工資(即工作期間總收入÷工作期間總日數)×平均每月任職日數
舉例:
假設,勞工於1月1日到職,7月1日離職,約定月薪為3萬元(無獎金):
勞工離職前6個月所得工資額:3萬×6個月 = 18萬
勞工離職前6個月的總日數:31日+28日+31日+30日+31日+30日 = 181日
「日」平均工資:18萬元÷181日=994.475 元
勞工任職期間每月平均日數:181日÷6=30.166日
平均工資:994.475元×30.166日= 29,999.995 ≒ 30,000
(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3)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5)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6)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7)留職停薪者。
線上資遣費試算
如果以上公式實在太複雜,勞動部也有提供資遣費線上試算表供民眾運用點我進入
資料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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