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集中【人事補給站】重點大彙整,讓你一次弄懂什麼是勞保?給付的條件與資格?(上)介紹了勞保的意含及含括的保障範圍
下集要帶大家看看勞保中『就業保險』的部分有哪些給付可以請領?
▶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哪些狀況可以申請『就業保險』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給付標準及期間 |
一、給付標準: (一)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三)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五)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六)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七)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
小提醒:本類被保險人除了失業給付外還有以下『健保』的補助喔~
補助對象 |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
給付標準及期間 |
一、補助標準: 二、補助期間: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非自願離職。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
給付標準及期間 |
一、給付標準: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本局,停止發放。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 小時者,發放1 個月。 (三)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 個月為限。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二、子女滿3歲前。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給付標準及期間 |
一、給付標準: 二、給付期間: (二)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1.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2.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三、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二)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故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則應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五)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八)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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