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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集中【人事補給站】重點大彙整,讓你一次弄懂什麼是勞保?給付的條件與資格?(上)介紹了勞保的意含及含括的保障範圍

下集要帶大家看看勞保中『就業保險』的部分有哪些給付可以請領?

▶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哪些狀況可以申請『就業保險』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

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
非自願離職
二、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及期間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
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間:

(一)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三)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五)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六)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七)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小提醒:本類被保險人除了失業給付外還有以下健保』的補助喔~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給付標準及期間

、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
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期間: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 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個月。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

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非自願離職。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給付標準及期間

一、給付標準: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本局,停止發放。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 小時者,發放1 個月。

(三)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 個月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二、子女滿3歲前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及期間

一、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二、給付期間:
(一)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二)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1.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2)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3)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4)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2.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2)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3)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三、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二)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故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則應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五)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八)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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