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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薪資當中都會被扣一筆勞保費,以前都不知道扣掉的那筆錢是做什麼用的?

其實跟我們一般的商業保險概念有點像,我們繳交保險費,然後在固定範圍內給予我們保障

做個重點整理,用簡單的方式帶大家更認識勞保

在需要的時候別忘記自己有申請給付的權益喔

什麼是勞保?

📌 勞保,全名「勞工保險」,依法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屬於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也就是不能不保的意思~)

📌勞工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內容分類: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哪些狀況可以申請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一或二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不含259)。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3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一、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二、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一、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二、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二、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一)、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2.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4.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7.眷屬補助:

  • 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對象

資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對象

資格

配偶

一、再婚。

二、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配偶

子女

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失蹤。

(二)、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一)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出生年次

46()以前

47

48

49

50

51

52()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117()以後

法定減給年齡

年齡

55~59

56~60

57~61

58~62

59~63

60~64

60~64

民國

98-

105

103-

107 

105-

109 

107-

111 

109-

113

111-

115 

112()以後以65歲計算提前請領年度,最多提前5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註: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11日施行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二)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2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11日生效:

1.高壓室內作業。

2.潛水作業。

(三)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年次

46()以前

47

48

49

50

51()以後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以後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1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六)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2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11日生效:

1.高壓室內作業。

2.潛水作業。

給付標準

一、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
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1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一)、普通傷病死亡: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2.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經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以上資料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篇幅太長了,這集先整理到這

就業保險的給付及津貼請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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