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自112年6月30日起,交通部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
本篇主要整理 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原則 、 未禮讓行人罰則
讓大家更了解相關交通規則,在上路時避免受罰喔
交通規則|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原則
滿足下列兩項,即達取締基準
1汽車車頭或機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
2汽車車頭或機慢車前輪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
示意圖
警政署指出,若路口無人指揮時,車輛「前懸」(即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即為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基準。
(資料來源:警政署、中央社製圖)
交通規則|駕駛路口未禮讓行人的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加重罰則
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六千元 以下罰鍰。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新增罰則
第四項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 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資料來源:警政署)
熟知交通規則,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安全
祝福大家每天都 「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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