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王今天跟大家分享常見的交通規則《闖紅燈》
「紅燈停,綠燈行 」, 根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台灣汽機車闖紅燈數量就高達620,831件之多
讓我們一起認識闖紅燈的規則,避免違規吃上罰單喔
依據交通部108年2月11日重申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說明之闖紅燈違規行為認定,有以下三種情形均視為闖紅燈:
(一)車輛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二)在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如網狀黃線區),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
(三)在無繪設路口範圍之路口,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者(如停在行人穿越道)。
若紅燈時僅前輪伸越停止線未達路口範圍,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行駛,未達闖紅燈程度,罰責較輕;
另黃燈時伸越停止線亦不算闖紅燈,應儘速通過,
但因黃燈時間不長,儘量不要搶黃燈,許多交通事故常發生在搶黃燈之際。
闖紅燈罰款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機車:1800~2700元
小型車:2700~4000元
大型車:3600~5400元
紅燈越線罰款
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規定
可處 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一項:
「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除非有生命危險,否則不能闖紅燈?
開車出門總是會碰到身體不適的突發狀況,而過去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一起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女兒痙攣闖紅燈案→法院:要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案例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案→法院:要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案例三、腸胃炎拉肚子超速案→法院:要罰。
嘉義魏姓男子,駕駛媽媽的小客車前往彰化工作時,因罹患腸胃炎,腸胃不適急於找廁所,在高速公路狂飆173公里。魏男表示在休息站時並不想上廁所,但在行駛過程中腹部絞痛難耐,當下有考慮過在路肩解決,衡量當下無法拿三角警示牌再要走50公尺,而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故選擇繼續開車,當下也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因為塞車還是大在褲子上,並附上請假一小時請他人洗車的相關資料。
由於該車輛為家中唯一車輛,媽媽需要用這輛車去照顧長期生病的外公,故魏母請求法院撤銷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的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腸胃炎而導致腹痛,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魏男可以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甚至當場排便,事後清理亦未嘗不可。總之,超速行駛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雖然魏男的情況令人同情,但高速公路違規,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意外傷亡,故無從解免本件違規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總結
看完以上闖紅燈相關規定的精簡介紹,大家有沒有比較清楚了呢?
燈號在變換的時候,最好是減速慢行不要加速硬闖黃燈
如果車子因為剎車不及過了停止線,也要停下來,不要越過路口
如此,也可以避免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發生在衝黃燈的瞬間
以上資訊分享給大家
祝福大家 每天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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